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认定材料;(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修复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四)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