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