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