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必要时,设定风貌协调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开山采石、山地开发、垦造耕地等活动;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