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论证后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