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定和标准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