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上超过规定使用时间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驶离。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拒绝驶离的,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放地点,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