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机动车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上超过规定使用时间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驶离。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拒绝驶离的,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放地点,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