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村级河(湖)长报告事项,未依法履行处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