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对村级河(湖)长工作建立评价和奖励制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评价意见和奖励措施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