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级河(湖)长在村(社区)居住的公民中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水域环境进行日常巡查,监督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劝阻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