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量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