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的计量公证数据可作为房屋面积贸易结算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