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一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 弄虚作假;(三) 破坏计量检定封印;(四) 使用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