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