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二) 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