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