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