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制定山体修复治理的技术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