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农村公路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重要的县乡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余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县道、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保护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标识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