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