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