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公民文明公约,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