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并提供必要救助,依法治理强迫推销、强行索要行为或者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财物等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