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并提供必要救助,依法治理强迫推销、强行索要行为或者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财物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