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规范服务行为,提供高效、便民、文明、廉洁的政务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