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出行应当遵守以下交通安全规定:

(一)行走人行道、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按交通信号通行,不闯红灯,遇车辆礼让时,快速通过;

(三)安全出行,不在车行道内拦乘车辆或者兜售、散发物品,不在交通路口、车行道内滞留阻碍交通;

(四)乘坐交通工具不妨碍、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抵制危险驾驶行为,不搭乘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人员驾驶的车辆。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