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定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

(二)礼让行人,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任意穿行;

(三)在规定区域内等候信号灯,不超越停车线,不闯红灯;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五)停放车辆时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