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一)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不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广告、宣传品等,不乱涂乱画;
(四)饲养信鸽、宠物或者其他家禽家畜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生活和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外出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