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有序参与公众活动,自觉排队,不高声喧哗;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年人、残障人、病人、孕妇及怀抱婴幼儿等人员让座;
(三)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停车点有序停放,不丢弃、不毁坏;
(四)爱护公物,不损坏、不涂污健身器材、灯箱标识、公共座椅、休闲亭廊等设施、设备;
(五)爱护园林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攀花折枝、不毁坏草坪、绿地;
(六)遵守城乡容貌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进行婚庆、祭祀、娱乐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八)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以及风景名胜区设施,不在禁止区域内拍照、摄像,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九)理性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