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发现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流域两岸村(居)民自觉保护流域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