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的关系,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