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