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