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