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或者划定的范围内经营。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