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