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