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