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改革开放,落实党中央赋予的重大改革试验,落实党委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措施;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决算;
(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
(六)资源、环境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