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负责承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