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