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