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内或者周边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活动,制造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