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已审定、登记、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提出撤销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建议的依据。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不得在种子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