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开展相应的品种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事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要适当扩大试验面积的,应当事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品种生产试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