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八项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九项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