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