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内外大数据资源创新大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

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解决方案、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和应用研究,培育大数据骨干企业,建立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鼓励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的大数据企业开放大数据平台的数据、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