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