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供给渠道,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