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机制,运营评价结果作为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奖励支持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