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责任第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