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