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